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科普《民法典》合同編
要點法律常識
1.民法典沒有設立債法總則,因侵權行為產生的債權債務關系,可以適用合同編通則的有關規定嗎?
民法典:
第四百六十八條 非因合同產生的債權債務關系,適用有關該債權債務關系的法律規定;沒有規定的,適用本編通則的有關規定,但是根據其性質不能適用的除外。
【律師解讀】
1.我國《民法典》和德國《民法典》不同,我國并未設立單獨的債編,而是將債編的內容拆分為合同編和侵權責任編。我國民法典合同編通則可代行債法總則的功效?!睹穹ǖ洹返谒陌倭藯l為非因合同產生的債權債務關系(包含侵權行為、無因管理、不當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規定)適用合同編通則提供了法律依據。
2.非因合同產生的債權債務關系,若該債權債務關系的法律沒有規定的,可適用合同編通則的有關規定,根據其性質不能使用的除外。例如:合同之債可以抵銷,而侵權之債不能抵銷,侵權之債不僅不能抵銷,若同時觸犯行政法規或者刑法的規定,還需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。
2.合同可以約束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嗎?
民法典:
第四百六十五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,受法律保護。依法成立的合同,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,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。
【律師解讀】
1.本條第二款新增加合同相對性。合同僅能約束合同當事人(簽署合同的雙方或多方),一般情況下合同無約束第三人的法律效力,合同對第三人既無益也無損。
2.本條第二款規定了在法律有明確規定的情形下,合同相對性效力會有所突破。
【延伸】
合同相對性的突破主要分為兩種類型:
1.涉他合同,單純為第三人設定利益,例如保險合同,受益人并非投保人。
2.債權的保全。在通常情況下,當事人不得向第三人主張權利,但債權的保全(如債權人代位權、撤銷權),都突破了合同的相對性,可以向次債務人主張。
3.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,出現“公說公有理,婆說婆有理”時,該怎么處理?
民法典:
第四百六十六條 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,應當依據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,確定爭議條款的含義。
合同文本采用兩種以上文字訂立并約定具有同等效力的,對各文本使用的詞句推定具有相同含義。各文本使用的詞句不一致的,應當根據合同的相關條款、性質、目的以及誠信原則等予以解釋。
【律師解讀】
本條在原合同法第125條第2款的基礎上,完善了合同解釋規則。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,需要根據一定的規則對合同條款做出分析和說明。解釋規則為:
1.文意解釋:指通過對合同所使用的文字詞句的含義的解釋,以探求合同所表達當事人的真實意思。
2.整體解釋:指把全部合同條款和構成部分看成一個統一的整體,從各條款及構成部分的相互關聯、所處的地位和整體聯系上闡明某一合同用語的含義。
3.目的解釋:指解釋合同時,如果合同所使用的文字或某個條款可能作兩種解釋時,應采取最適合于合同目的的解釋。
4.習慣解釋:指利用大家在交易中普遍接受的,長期、反復實踐的行為規則進行解釋。
5.誠信解釋:指運用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合同解釋。
6.不利解釋:是對合同的內容發生爭議的時候,應當對起草者做出不利解釋的合同解釋規則。
【延伸】
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釋,應當按照所使用的詞句,結合相關條款、行為的性質和目的、習慣以及誠信原則,確定意思表示的含義。
4.通過電子郵件、微信達成的協議,可以視為書面合同嗎?
民法典:
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,可以采用書面形式、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。
書面形式是合同書、信件、電報、電傳、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。
以電子數據交換、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,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,視為書面形式。
【律師解讀】
本條將合同的訂立形式分為書面形式、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,其中書面形式是指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,電子郵件、微信等可以視為書面形式。但需要注意的是,微信文字可以作為書面形式,微信語音只能作為口頭形式。其他形式是指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和口頭形式,但從雙方實施的法律行為可以推定雙方有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。
5.合同上按指印而未簽字,合同生效嗎?
民法典:
第四百九十條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,自當事人均簽名、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。在簽名、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,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,對方接受時,該合同成立。
法律、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,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,對方接受時,該合同成立。
【律師解讀】
本條規定當事人簽名、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。與原合同法相比,本次新增了按指印。
合同一般情況下,是當事人簽署后成立。少數情況下,當事人雖未簽署書面合同,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,對方接受時,該合同成立。也即,即便雙方約定簽署書面合同才成立,但書面形式也并非合同成立的實質條件。若雙方以實際行為表明履行了該合同的,即使無書面形式的合同,合同也成立。